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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执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金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3387号被执行人冯金英,女,1979年5月25日出生,住台州市看守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浙1002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支付罚金2000、退赔赃款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冯金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金英的银行存款28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余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秀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