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执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金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3387号被执行人冯金英,女,1979年5月25日出生,住台州市看守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浙1002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支付罚金2000、退赔赃款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冯金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金英的银行存款28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余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秀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