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婧莹与郭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婧莹,郭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民初1729号原告:李婧莹,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郭四军,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李婧莹与被告郭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婧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四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婧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郭四军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2、诉讼费由郭四军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30日,郭四军借李婧莹3万元,期限为一个月偿还,但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郭四军未作答辩。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郭四军向李婧莹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人郭四军今向李婧莹借人民币3万元,期限为1个月。于2014年10月30日一次性还清。到期未还,由担保人偿还。借款人处郭四军签字捺印,证明人刁桂芬签字。借条下方注:2014年9月30日之前与董国庆借款两清。庭审中,李婧莹明确上述3万元借款系李婧莹与郭四军对于李婧莹、董国庆与郭四军之间对账结算,借款凭据均已销毁。另,董国庆与李婧莹原为夫妻关系,董国庆于2014年9月17日去世。李婧莹于董国庆死亡后向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办理公证,内容为:…被继承人董国庆的继承人有:配偶李婧莹,双方互为原配夫妻,共生育1个子女,是董嘉琦;…李婧莹是其未成年子女董嘉琦的法定监护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公证书。本院认为:李婧莹在其夫董国庆去世后,对于董国庆与郭四军之间借款进行结算,并由郭四军向李婧莹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郭四军同意在董国庆去世后,继续向李婧莹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且借条内容不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郭四军应按照借条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故对李婧莹请求郭四军偿还借款3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李婧莹借款3万元。被告郭四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郭四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