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2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彦杰与任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彦杰,任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882号原告:郭彦杰,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任志华,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现住睢县。原告郭彦杰与被告任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郭彦杰于2017年8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彦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彦杰负担。审判员  丁兴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威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