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彦杰与任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彦杰,任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882号原告:郭彦杰,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任志华,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现住睢县。原告郭彦杰与被告任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郭彦杰于2017年8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彦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彦杰负担。审判员 丁兴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威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