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三杰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三杰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和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高青县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霍维军,徐士凤,聂兆迁,孙新华,范朝阳,张艳敏,霍培文,孙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198号申请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青城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艳,女,1989年10月14日生,汉族,高青县人,该行职工,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淄博三杰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大庄村东、潍高路南。法定代表人:霍维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和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黑里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聂兆迁,总经理。被执行人:高青县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朝阳,总经理。被执行人:霍维军,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滨州市人,住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徐士凤,女,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滨州市人,住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聂兆迁,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孙新华,女,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范朝阳,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张艳敏,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霍培文,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孙咏梅,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三杰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和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高青县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霍维军、徐士凤、聂兆迁、孙新华、范朝阳、张艳敏、霍培文、孙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三杰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淄博和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高青县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霍维军、徐士凤、聂兆迁、孙新华、范朝阳、张艳敏、霍培文、孙咏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8106588.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标的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史雪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