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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3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郑小红与徐先伟、熊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红,徐先伟,熊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3民初475号原告:郑小红,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被告:徐先伟,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熊友军,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系徐先伟之妻。原告郑小红诉徐先伟、熊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郑小红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从本院受理后,原告郑小红以被告徐先伟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0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陈平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河附: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