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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温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温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7民初1254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3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刘龙台镇六台子村172号。被告:温某甲,男,1980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刘龙台镇六台子村59-1号。委托代理人:温某乙,男,1948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刘龙台镇六台子村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温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甄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