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温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温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7民初1254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3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刘龙台镇六台子村172号。被告:温某甲,男,1980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刘龙台镇六台子村59-1号。委托代理人:温某乙,男,1948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刘龙台镇六台子村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温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甄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