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支行、高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支行,高峰,周旭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4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217号(湖南航天综合大楼)一楼。负责人:周超。被执行人高峰,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周旭丽,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4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高峰、周旭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峰、周旭丽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峰、周旭丽的银行存款481271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481271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万兵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