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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内江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XX安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江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XX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财保109号申请人:内江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402603M.法定代表人:蒋光宁,系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徐浩洋,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佑春,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内XX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眺洲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054148465G.法定代���人:邓安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内江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XX安投资有限公司价值8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内江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内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甜城大道(证号:内市国用第000429号,面积11080㎡)商业、住宅用地,为该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江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内XX安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内江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曾激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曾梓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