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督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申请赵克兵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赵克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督20号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7676136004Q。负责人:张建华,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赵克兵,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家庭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对被申请人赵克兵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钟定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龚昌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