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国庆、王建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庆,王建飞,池州众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执87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庆。被执行人:王建飞。被执行人:池州众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石台县仁里镇。法定代表人:王孝忠。刘国庆与王建飞、池州众瑞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锡发债权转让、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建飞、池州众瑞置业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国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指定由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斌代理审判员 吴松涛代理审判员 谢发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赵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