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申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彭建省与深圳市大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建省,深圳市大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彭建县,邱志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申20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彭建省,男,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况,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大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冠城世家一栋一座二楼A(1)。法定代表人:金丽。原审被告:深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4层01-05、07-09号。法定代表人:邱志坚。原审被告: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乔城北路高发东方科技园3#厂房(华兴)5-1。法定代表人:彭建省。原审被告:彭建县,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审被告:邱志坚,男,汉族,1968年9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陆河县,再审申请人彭建省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大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彭建县、邱志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彭建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 尧审判员 黄爱斌审判员 鄢宁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