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执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金花、高彩霞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花,高彩霞,高杨林,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马场村星东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3351号申请执行人:高金花,女,198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系高汝勇家庭户长女。申请执行人:高彩霞,女,198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系高汝勇家庭户二女。申请执行人:高杨林,男,1988年5月30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系高汝勇家庭户长子。被执行人: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马场村星东村民组,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马场村星东村民组。负责人:束从跃,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4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申请人高金花、高彩霞、高杨林征地补偿欠款54804元,利息6576.5元,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2.5元(款清息止),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821元,共计6300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马场村星东村民组银行存款6300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