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刘凯、乔培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刘凯,乔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被执行人:刘凯被执行人:乔培明铜川市耀州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刘凯、乔培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13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凯、乔培明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铜川市耀州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090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日依法立案,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息50334.55元及利息、承担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566.5元、执行费814元,以上合计61715.05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乔培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0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2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执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向锋审 判 员 李科锋人民陪审员 谢冰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