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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5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博与岳新院、岳家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博,岳新院,岳家论,岳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56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博,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忠民,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新院,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家论,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某,女,201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高博因与被上诉人岳新院、岳家论、岳某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15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二审庭审中上诉人高博提供了西安市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的户籍证明能够证明岳新院、岳家论、岳某是李妍、岳钲为、艾凤月及陈海琴的继承人关系。故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本案的被告主体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1555-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马延萍审判员  田丽娟审判员  马志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