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3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许建中、阮传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中,阮传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788号申请执行人:许建中,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阮传伍,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62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诉讼费3305元、执行费4400元,合计人民币307705元及违约金(以300000元基数,自2016年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以300000元基数,自2016年12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阮传伍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本金307705元及违约金(以300000元基数,自2016年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以300000元基数,自2016年12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春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传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