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与郭辉、唐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郭辉,唐开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839号原告: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渠县渠江镇工农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MA62E4XW95。负责人:胡小兵,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晓东,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辉,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唐开菊,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与被告郭辉、唐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1元,由原告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耕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