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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恢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苗帅帅与张宏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帅帅,张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695号申请执行人苗帅帅,男,1996年9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张宏波,男,1968年4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宏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宏波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宏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