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1650吴云芳与周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芳,周栋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1650号原告:吴云芳,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周栋梁,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受理原告吴云芳诉被告周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云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栋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云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芳撤回对被告周栋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吴云芳负担。审 判 员 刘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常 鑫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