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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民终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赵洪霞、曲晓平与刘洪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洪霞,曲晓平,刘洪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9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洪霞,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晓平,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洲,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上诉人赵洪霞、曲晓平因与被上诉人刘洪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3民初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洪霞、曲晓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洪霞、曲晓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上诉人赵洪霞、曲晓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豫元审判员  申玉芹审判员  张静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