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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丰旭磊与何光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旭磊,何光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757号原告:丰旭磊,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务工,住团风县。被告:何光泳,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原告丰旭磊与被告何光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丰旭磊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丰旭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旭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丰旭磊负担。审判员  程呈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艾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