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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28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永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283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胡胜,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芳,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永维,男,1970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伟,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胜与被告杨永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26日、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皖0202民初2830号、(2017)皖0202民初2830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杨永维名下账户内的存款及房产予以保全。现被告认为法院保全的财产价值远远超过原告诉请的债权数额,存在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情形,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部分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永维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侨鸿国际商城xxx室房屋及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内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甜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陶旻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