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申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万琏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116号万琏璐:你因运输毒品一案,对本院(2016)云刑终字第134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二审程序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书面审理,没有对本案引起足够重视;你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运输毒品罪;你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系坦白;你系初犯、偶犯,可以从宽处理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你定罪,并减轻、从轻处理。本院经审查,2016年1月19日21时50分许,你携带甲基苯丙胺片剂57克驾驶一辆租赁的银灰色大众牌轿车(车牌号:云N×××××)从瑞丽市欲开往芒市途中,被公开查缉的民警查获。本案在二审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二审法官已经对你进行过讯问,并听取了你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的程序并无不当。本案中,你携带毒品处于运输状态下被查获,构成运输毒品罪。原审已经考虑到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及吸食毒品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