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长沙市绿洲风景园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与隆回县正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绿洲风景园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隆回县正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9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绿洲风景园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计算机学校内。法定代表人李泉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隆回县正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澄水路。法定代表人宁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长沙市绿洲风景园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与隆回县正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隆回县正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国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