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长沙华港饲料有限公司与刘恒、益阳市金诺代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华港饲料有限公司,益阳市金诺代运有限公司,刘恒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892号原告:长沙华港饲料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榔梨工业园。负责人:彭海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道平,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长沙华港饲料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益阳市金诺代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海棠西路40号。法定代表人:李仁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凯,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如意,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恒,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曼华,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长沙华港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市金诺代运有限公司、刘恒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收到原告长沙华港饲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华港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华港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920元,减半收取13460元,由原告长沙华港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飞轮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