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王智仁、马亮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王智仁,马亮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4民初1664号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儒林路44号。法定代表人:梁前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玲,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伟,该行员工。被告:王智仁,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被告:马亮峰,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椒富登银行)诉被告王智仁、马亮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程琼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椒富登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智仁、马亮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全椒富登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智仁偿还截至2017年6月19日贷款本金83502.73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及罚息(计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2、判令马亮峰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王智仁以其位于全椒县襄河镇釜城路xxx号富安新村xx幢x单元xxx室〔不动产证号:皖(2015)全椒县不动产权第00xxx26号〕房地产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房产依法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王智仁偿还截至2017年6月19日贷款本金81316.48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及罚息(计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1日,原告与王智仁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王智仁发放贷款10万元,年利率9.9%,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23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同日,原告与马亮峰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马亮峰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当日,原告与王智仁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王智仁以其坐落于全椒县襄河镇釜城路xxx号富安新村xx幢x单元xxx室房地产提供最高额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发放了贷款,王智仁自2017年2月23日起未能偿还本息。王智仁、马亮峰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1日,王智仁与全椒富登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王智仁以其坐落于全椒县襄河镇釜城路xxx号富安新城xx幢x单元xxx室〔不动产证号:皖(2015)全椒县不动产权第0xxxx6号〕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王智仁与全椒富登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智仁借款10万元,年利率9.9%,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倍,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23日,借款人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即首末两期可能有所不同外,每月偿还的本息合计金额相等。借款人发生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时,全椒富登银行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立即到期。当日,马亮峰与全椒富登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马亮峰对王智仁上述借款10万元本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全椒富登银行将10万元发放至王智仁账户。借款后,王智仁偿还了2017年2月23日前的本息,2017年3月23日第15期贷款本息到期后,王智仁仅偿还15期、16期的本金、第17期本金中的82.76元及第15期利息124元,后期的本金及利息王智仁未予偿还。至此,王智仁共偿还本金22131.93元、利息10849.32元。上述事实有全椒富登银行提供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据、抵押登记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王智仁借款后未按约偿还本息已构成违约,全椒富登银行有权要求收回全部贷款。全椒富登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要求对王智仁抵押的房产实现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全椒富登银行诉请由马亮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实现担保的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全椒富登银行应当先就王智仁抵押房产实现债权,下剩本息由马亮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智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868.07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8月5日利息3448.41元,自2017年8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二、如果被告王智仁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拍卖、变卖王智仁抵押的坐落于全椒县襄河镇釜城路xxx号富安新城xx幢x单元xxx室〔不动产证号:皖(2015)全椒县不动产权第00xxx26号〕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马亮峰对上述第一项本息在拍卖、变卖第二项抵押财产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44元,由被告王智仁、马亮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宋士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债务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