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守民与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守民,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艳学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862号原告:朱守民,男,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少村,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青城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付艳学,女,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原告朱守民与被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付艳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朱守民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守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朱守民负担。审 判 长 于卫东审 判 员 王雪鹰人民陪审员 吕正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凯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