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雷红与北京星海钢琴集团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红,北京星海钢琴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2729号原告雷红,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崇文区。委托代理人于良,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星海钢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科创东五街8号。法定代表人祝宁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庆伟,1972年2月20日出生,北京星海钢琴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住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红与被告北京星海钢琴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雷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星海钢琴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红的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雷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闵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