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7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龙、常国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常国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7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龙,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常国操,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常国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国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国操在中国工商银行93×××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西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秋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