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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代俊茹与吉文军、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俊茹,吉文军,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144号原告:代俊茹,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吉文军,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告:张磊,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原告代俊茹与被告吉文军、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代俊茹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俊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俊茹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代俊茹负担。审判员  杜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