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与简家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简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5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611179(1-1)。负责人:郭跃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简家峰,男,汉族,1979年5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简家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简家峰在光大银行52×××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未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