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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邓书信与王明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书信,王明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财保26号申请人:邓书信,男,汉族,1951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沸水镇沸泉村10组。身份证号码:510724195108113712。被申请人:王明财,男,汉族,1973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沸水镇沸泉村10组。身份证号:510724197310043737。申请人邓书信因与被申请人王明财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明财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州支行的存款60000.00元(卡号:6222082308000794174号、账号:2308420301104856910)。为此,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邓香梨“东风标致”牌川BZU9**号轿车一辆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和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明财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州支行的存款60000.00元(卡号:6222082308000794174号、账号:2308420301104856910)予以冻结(具体详见冻结通知书);二、同时对担保人邓香梨提供的担保物:即“东风标致”牌川BZU9**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担保期间,其担保物由担保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转移、毁损和作其他抵押。如需变卖须经本院准许并保留价款。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清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