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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3执4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与余定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余定浪,张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4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安义县东门街。负责人:尚群峰,男,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定浪,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执行人张小兰,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定浪、张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余定浪、张小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以(2016)赣0123执4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余定浪、张小兰所有的坐落于安义县迎宾大道丰和都会小区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余定浪、张小兰所有的坐落于安义县迎宾大道丰和都会小区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勇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人民陪审员 邹盛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夏 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