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4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永康市科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永康市科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佳捷家俱有限公司,卢雅科,池江英,卢静波,陆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44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丽州中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2445-1。法定代表人:卜燎斐。被执行人:永康市科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城西工业基地西塔三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735270626。法定代表人:卢汉其。被执行人:浙江佳捷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788832039。法定代表人:卢雅科。被执行人:卢雅科,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池江英,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卢静波,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陆杏,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康市科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佳捷家俱有限公司、卢雅科、池江英、卢静波、陆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36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佳捷家俱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武义县白洋街道王大路1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10字第0410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