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容香、杨祖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容香,杨祖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容香,女,1958年6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杨祖富,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容香与被执行人杨祖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17日作出(2016)赣11民终15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无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6,155.4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3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