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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4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玉东、马海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玉东,马海明,沈玉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4357号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敬龙,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沈玉东,男,1988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马海明,女,1988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沈玉珠,男,1985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在本院审理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玉东、马海明、沈玉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沈玉东、马海明、沈玉珠的诉讼,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玉东、马海明、沈玉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1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黄亚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袁晶晶书 记 员 毛新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