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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福荣、孙改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福荣,孙改英,姚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616号申请人:李福荣,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云蓓蕾,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鹏博,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孙改英,女,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姚文生,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改英、姚文生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李福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金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垚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