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马克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克奎,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4民初1389号原告马克奎,男,193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马立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马克奎诉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泉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克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泉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马克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泉村委会向马克奎发放集体(公摊)征地拆迁补偿款1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马泉村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本系马泉村村民,后进入企业成为职工,退休时因与子女身份互换,再次成为马泉村村民,并一直生活在该村,至今已有几十年。2016年,因马泉村部分土地被国家征收,关于集体土地补偿款公摊问题,2016年12月30日经村民代表大会及党员大会决议:本村农业户口的退休工人,参加公摊分配。并予以公示。原告即属于此类情况。但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发放该笔征地补偿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马泉村委会未到庭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户口簿、选民证复印件一份、2017年元月3日公示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系马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查明事实本院调取了“原告户籍证明、养老金发放证明、原告工人退休证复印件、2017年1月14日公示复印件和2017年1月16日马泉村公摊分配方案的请示报告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原告马克奎系兰州低压阀门厂退休职工、马泉村公示中本村农村户口的退休工人不参加分配。庭审中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马克奎1956年到兰州低压阀门厂参加工作,因国家实行职工退休子女可顶替上班的政策,1987年7月退休后将户籍迁入马泉村居住生活至今。马克奎的医疗由企业为其缴纳部分,且其一直享受退休职工待遇,现在每月领取退休金2600多元。2016年,政府因项目建设需要征用了马泉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拨付到村委会后,马泉村先后召开“三委”协商会、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订了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并以户为单位进行了投票表决。2017年1月3日,马泉村委会对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投票表决结果“本村农业户口的退休工人参加公摊分配”予以公示。2017年1月14日,马泉村委会再次对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投票表决结果“本村农业户口的退休工人参加分配(落一迁一),同意票数:438票,不同意票数:594票。根据投票结果决定如下:第一条、第二条不参加分配”进行公示,即对本村农业户口的退休工人不参加分配。2017年1月16日,马泉村委会向东川镇人民政府提交《马泉村公摊分配方案的请示报告》,该请示报告载明“马泉村2016年公摊地征地拆迁补偿款为44258843.88元,……人均分配额为:14947.76元”。后,被告马泉村委会按表决结果向村民人均发放了土地补偿款14500元,并以分配方案决定不向本村农业户口的退休工人分配为由,未向原告马克奎发放土地补偿费分配份额。原告认为被告马泉村委会不给其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功能在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本案中,原告马克奎虽然将常住户口迁入马泉村并在马泉村生产、生活,但其早年进入企业成为领取工资的企业职工,退休后,每月领取退休金。马克奎的生活保障来源于企业发放的工资及政府发放的退休金,其社会保障体系为城镇职工保险,故马克奎早已脱离了与土地的依附关系,不以马泉村的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和保障。在马泉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马克奎亦无权分得土地补偿费份额。马克奎享受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实际已涵盖在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内,与农业人口有着本质的区别。而马泉村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其补偿款应由该村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村民享有,马克奎享有退休人员的待遇,不宜再享受马泉村村民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待遇。马泉村委会经民主议定程序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排除了马克奎对土地补偿费份额的分配权,该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之情形,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马泉村委会向其发放公摊地征地补偿款14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马克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马克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侯沛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