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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衡庆与卢其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庆,卢其进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339号原告衡庆,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卢其进,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衡庆诉被告卢其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庆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庆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衡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元,由原告衡庆负担。审判员  何颖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