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衡庆与卢其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庆,卢其进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339号原告衡庆,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卢其进,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衡庆诉被告卢其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庆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庆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衡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元,由原告衡庆负担。审判员 何颖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