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余大勇与被执行人范金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大勇,范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212号申请执行人余大勇,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咸阳市地热城员工,现住咸阳市渭城区。被执行人范金山,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礼泉县烟霞镇某村村民,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大勇与被执行人范金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范金山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内给付余大勇赔偿款192008.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4382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845.86元。但范金山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范金山银行存款205284.99元(含:自2017年2月28日起,暂算至2017年8月28日期间迟延履行金6048.2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边荣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