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梁宗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梁宗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3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住所地,沂南县城人民路13号。诉讼代表人:孟庆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薄发太,该行职工。被告:梁宗秀,女,195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被告梁宗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梁宗秀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梁宗秀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召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