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必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必红,刘秋荣,文培清,张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324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新区韶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225613887。被执行人吕必红,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刘秋荣,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文培清,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张国萍,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必红、刘秋荣、文培清、张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13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吕必红应偿付申请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0元,现有利息及罚息17792.96元(截止2016年9月30日止),受理费用2656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20448.96元,被执行人刘秋荣、文培清、张国萍承担上述吕必红金融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现因被执行人吕必红、刘秋荣、文培清、张国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付借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吕必红、刘秋荣、文培清、张国萍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221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