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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4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三穗县闽兴多孔节能砖厂与重庆川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穗县闽兴多孔节能砖厂,重庆川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4民初534号原告:三穗县闽兴多孔节能砖厂,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桥头村。投资人:翁乐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秀洪,三穗县滚马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川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森香路77号3幢1-33。法定代表人:陈洪兵。原告三穗县闽兴多孔节能砖厂诉被告重庆川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三穗县闽兴多孔节能砖厂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穗县闽兴多孔节能砖厂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穗县闽兴多孔节能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潘年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龙庆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