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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转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转利,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财保36号申请人:陈转利,男,诉讼委托代理人:郭瑞娜,咸阳市渭城区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焦伟,男,因情况紧急,申请人陈转利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焦伟名下陕D612**号起亚牌小轿车一辆。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保单号:11730151900360688944)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转利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焦伟名下陕D612**号起亚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鲁建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谢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