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姜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2031号原告:姜某,现住依兰县。被告:郭某,现住址不详。原告姜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郭胤妥,现年6周岁,由原告抚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不和,后又因被告常年不在家外出,且被告于2014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有一婚生子郭胤妥,现年6周岁,被告常年不往家中寄钱,原告没有正常收入,原告无力抚养婚生子郭胤妥,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准确,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本案系无明确的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铁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伟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