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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史小红、杨伊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小红,杨伊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史小红,男,汉族,1972年8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杨伊彬,男,汉族,1974年5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史小红与被执行人杨伊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3年11月至2016年10月为24,000元,从2016年11月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17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付林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