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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代国海与晏庆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国海,晏庆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722号原告:代国海,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晏庆传,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国海诉被告晏庆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代国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国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元,由原告代国海负担。审 判 员 袁朔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安乾书 记 员 伍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