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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监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盛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聂月霞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东盛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聂月霞,廖超,蔡海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监13号原审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原法庭大院,组织机构代码78075981—8。法定代表人梁岩,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聂月霞,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原审被告:廖超,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原审被告:蔡海军,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原审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聂月霞、廖超、蔡海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3)栖民一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马淑军人民陪审员  栾志利人民陪审员  林丰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兴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