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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兴龙等与高同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7)湘0528执恢105号李兴龙、李永军、高同玉:我院审结李兴龙、李永军与被执行人高同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按照执行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了义务,已达到了执行目的,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已经结束。特此通知执行员  倪坤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焦 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