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兴龙等与高同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7)湘0528执恢105号李兴龙、李永军、高同玉:我院审结李兴龙、李永军与被执行人高同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按照执行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了义务,已达到了执行目的,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已经结束。特此通知执行员 倪坤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焦 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