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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艳学、朱守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艳学,朱守民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160号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青城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艳学,女,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朱守民,男,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艳学、朱守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被告现已��下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雪鹰审 判 员  王晓静人民陪审员  王俊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凯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