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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354号原告:吴某1,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吴某2,男,195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吴某1与被告吴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京梅审 判 员  张兰津人民陪审员  胡连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展文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